JTS振泰小學堂【2024年04月TFDA法規整理】

文章更新日期 : 2024/05/02

2024年04月
TFDA法規整理

 

【資訊如下】

113年4月11日衛福部預告廢止「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

*因應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規定,依同條第七項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停止適用;另新訂定「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預定自113年7月1日生效,爰辦理「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廢止事宜。草案預告60天。

資訊: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30487

 

113年4月11日衛福部預告訂定「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草案

*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

(一)添加附表所列成分之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含過氧化物之居家使用牙齒美白劑或其他種類之化粧品;或添加未列入附表但歐盟、美國及日本等三個國家(地區)已公告使用規定之成分,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或含過氧化物之居家使用牙齒美白用途之化粧品: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實施。

(二)嬰兒用、唇用、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化粧品: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實施。

(三)前二款及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以外之化粧品: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實施。

*草案預告60天。

資訊: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30488

 

113年4月17日衛福部公告輸入供食品用途之氣體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廢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3月31日FDA北字第1092000871號公告,自113年7月1日(受理日期)生效。

*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內容項目,應載明氣體含量、鑑別項目、純度項目,及其檢驗方法,以及具備足以與貨品連結之資訊(批號、製造或有效日期)。

資訊: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0503

 

113年4月18日衛福部公告修正「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名稱並修正為「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

*微生物與礦物質產品的含量規定,如膠囊、錠劑、糖漿、液劑等,如超過每日上限屬於藥品管理,以及相關警語說明,即日生效。

資訊: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0515

 

113年4月18日衛福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草案

*調整條文次序,另本標準係以正面表列規範各藥品對應之動物種類及殘留部位之容許量,對於非表列者,包括藥品名稱、動物種類及殘留部位,均為不得檢出,爰酌修文字,草案預告60天。

資訊: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30511

 

113年4月25日衛福部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新增殼蛋之輸入業者須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即日生效。

資訊: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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