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文章更新日期 : 2017/01/06
中華民國97年06月06日衛署食字第0970400574號令發布訂定
中華民國97年09月04日衛署食字第097040435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03月18日部授食字第1051300758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殘留農藥之計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有毒代謝產物,且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第 三 條    動物產品中之農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者,不得檢出: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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