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原子塵、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標準
「健康食品原子塵、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標準」準用現行食品衛生標準。
健康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準用現行食品衛生標準。
健康食品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
「健康食品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規定其使用之原料均須符合現行「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及「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
健康食品衛生標準
1.性狀標準:應具原有之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變色、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
2.細菌限量:病原菌不得檢出。
3.重金屬:最大容許量為20 ppm(以鉛計);砷最大容許量為 2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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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衛生標準.pdf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