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使用。
第 三 條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第 四 條 專供3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等4種塑化劑。
第 五 條 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 (Bisphenol A)之塑膠材質。
第 六 條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一、一般規定:
品名及 原材料 |
材質試驗項目 及合格標準 |
溶 出 試 驗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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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 媒 |
溶出條件 |
項目及合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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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 具 |
應為無銅、鉛或其合金被刮落之虞之構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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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製或銅合金製之器具、容器、包裝 |
除具有固有光澤且不生銹者外,直接接觸食品部分應全面鍍錫、鍍銀或經其它不致產生衛生上危害之適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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鍍錫用錫 |
鉛:5%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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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容器、包裝之製造、修補用金屬 |
鉛: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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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容器、包裝之製造、修補用焊料 |
鉛:20%以下。 但罐頭空罐外部用焊料適用下列規定: 雙重捲封罐:鉛98%以下; 非雙重捲封罐:鉛6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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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容器、包裝 |
著色劑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之規定;但著色劑無溶出或浸出而混入食品之虞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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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器具、容器---(a)深2.5cm以上 ,且容量1.1L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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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常溫(暗處)24小時 |
鉛:5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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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器具、容器---(b)深2.5cm 以上 ,且容量1.1L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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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常溫(暗處)24小時 |
鉛:2.5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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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器具、容器---(c)深2.5cm 以下或液體無法充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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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常溫(暗處)24小時 |
鉛:17μg/cm2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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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罐[以乾燥食品(油脂及脂肪性食品除外)為內容物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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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
60℃,30分鐘。(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
砷:0.2ppm以下(以As2O3計); 鉛:0.4ppm以下; 鎘:0.1ppm以下; 酚:5ppm以下; 甲醛:陰性; 蒸發殘渣:30 ppm以下; * 以上各項適用於pH5以上之食品用金屬罐。 **酚、甲醛及蒸發殘渣試驗僅限於以合成樹脂塗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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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檸檬酸溶液 |
60℃,30分鐘 |
砷:0.2ppm以下 (以As2O3計); 鉛:0.4ppm以下; 鎘:0.1ppm以下。 *以上各項適用於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金屬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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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60℃,30分鐘(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
蒸發殘渣:30ppm以下。 *僅適用於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金屬罐且只限於以合成樹脂塗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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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酒精 |
60℃,30分鐘 |
蒸發殘渣(酒類 用):30ppm 以下。 * 僅限於以合成樹脂塗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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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庚 烷 |
25℃, 1小時 |
蒸發殘渣:90 ppm以下。 * 適用於以天然油脂為主原料,且其塗膜中之氧化鋅含量在3﹪以上之塗料塗於罐內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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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戊 烷 |
25℃,2小時 |
氯甲代氧丙環單體(Epichlorohydrin Monomer):0.5ppm以下。 * 僅限於以合成樹脂塗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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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精 |
5℃以下,24小時 |
氯乙烯單體:0.05ppm以下。 * 僅限於以合成樹脂塗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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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附有直接通電流於食品中之裝置者)之電極 |
限用鐵、鋁、白金及鈦。(但通於食品中之電流為微量者,亦可使用不銹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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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 膠 類 |
鉛:100ppm以下; 鎘:100ppm以下。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 phthalate,DEH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n-butyl phthalate,DBP)、 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utylbenzyl phthalate,BBP)、 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isodecyl phthalate,DIDP)、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isononyl phthalate,DINP)、 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imethyl phthalate,DMP)、 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i-n-octhl phthalate,DNOP) 及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iethyl phthalate ,DEP) 等8種物質,個別含量不得超過0.1 % (重量比) |
水 |
60℃, 30分鐘 (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
高錳酸鉀消耗量:10ppm 以下。 |
1.塑膠類器具、容器、包裝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尚應符合塑膠類之規定。 2.材質試驗中有關塑化劑之規定,不適用聚氯乙烯材質。 |
4%醋酸 |
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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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庚烷 |
25℃,1小時 |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 phthalate, DEHP): 1.5 ppm以下;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n-butyl phthalate, DBP):0.3 ppm以下。 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utylbenzyl phthalate, BBP):30 ppm以下。 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isodecyl phthalate,DIDP):9 ppm以下。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isononyl phthalate,DINP):9 ppm以下。 己二酸二辛酯(Di-2-ethylhexyl Adipate,DEHA):18 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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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類 ----其內部材質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部分為蠟或紙漿製品者 |
螢光增白劑:不得檢出。 |
水 |
60℃,30分鐘(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
砷(pH 5以上之食品用容器、包裝):0.1 ppm以下(以As2O3計); 甲醛:陰性; 蒸發殘渣(pH 5以上之食品用容器、包裝):30 ppm以下;30 ppm以上者,其氯仿可溶物應為40 ppm以下。 |
1.適用於與食品直接接觸,以紙漿或木、甘蔗、蘆葦、麻、稻草、麥稈、稻殼、竹等農業資材之植物纖維為主體之餐盒、盤、碗、杯類等容器,如塗佈塑膠、貼合塑膠薄膜或其他以物理方式即可分離出塑膠或其他金屬箔成分含量重量低於整體重量百分之十以下者。 2.乳品用紙製容器應符合「乳品用容器、包裝之規定」。 3.添加物:應符合出口國食品 用紙有關規定。 4.如以紙類為原料,應使用具有完整包裝並良好貯存之食品用紙,不得 使用廢料;正版紙及切邊紙保存期限分別為24個月及6個月。 5.不得使用回收 材料,如用農業資材者,以原生一次料為限。不得含有害物質之竹木原材。 6.紙品與食物接 觸面未被塑膠(含合成樹脂)完全覆蓋者,應依其材質歸類為其內部材質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部分為蠟、紙漿製品者或植物纖維者。 |
4﹪醋酸 |
砷﹝pH 5以下(含pH 5)之食品用容器、包裝﹞:0.1 ppm以下(以As2O3計); 重金屬:1 ppm以下(以Pb計): 蒸發殘渣﹝pH 5以下(含pH 5)之食品用容器、包裝):30 ppm以下;30 ppm以上者,其氯仿可溶物應為40 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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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庚烷 |
25℃,1小時 |
蒸發殘渣(油脂及脂肪性食品容器、包裝):30 ppm以下;30 ppm以上者,其氯仿可溶物應為40 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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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酒精 |
60℃,30分鐘 |
蒸發殘渣(酒類用容器、包裝):30 ppm以下;30 ppm以上者,其氯仿可溶物應為40 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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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內部材質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部分為植物纖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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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內部材質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部分為塑膠類者 |
應符合塑膠類之有關規定。 1以本標準「二、塑膠類之規定」所列塑膠材質為原料者,應符合各材質之規定。 2除上述外之其他塑膠,其溶出試驗應符合「金屬罐」有關合成樹脂塗漆之規定。 |
二、塑膠類之規定:
原 材 料 |
材質試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
溶 出 試 驗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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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 媒 |
溶出條件 |
項目及合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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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氯乙烯 Polyvin-yl chloride [PVC] |
鉛:100ppm以下;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 phthalate,DEH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n-butyl phthalate,DBP)、 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utylbenzyl phthalate,BBP)、 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isodecyl phthalate,DIDP)、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isononyl phthalate,DINP)、 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imethyl phthalate,DMP)、 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i-n-octhl phthalate,DNOP) 及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iethyl phthalate ,DEP) 等8種物質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 % (重量比)。 |
水 |
60℃, 30分鐘 (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 100℃以 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 30分鐘) |
高錳酸鉀消耗量:1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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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 蒸發殘渣〔一般器具,pH5以下(含pH5) 之食品用容器、包 裝〕:3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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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庚 烷 |
25℃, 1小時 |
蒸發殘渣(油脂及脂肪性食品用容器、包裝):15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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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酒精 |
60℃, 30分鐘 |
蒸發殘渣(酒類用容器、包裝):3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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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偏二氯乙烯Polyvin-ylidene dichlor-ide [PVDC] |
鉛:100ppm以下; |
水 |
60℃, 30分鐘 (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 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 30分鐘) |
高錳酸鉀消耗量:1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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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 蒸發殘渣〔一般器具,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容器、包 裝〕:30 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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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庚 烷 |
25℃, 1小時 |
蒸發殘渣(油脂及脂肪性食品用容器、包裝 ):3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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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酒精 |
60℃, 30分鐘 |
蒸發殘渣(酒類用容器、包裝):3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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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烯 Polyeth-ylene [PE] 聚丙烯 Polypro-pylene [PP] |
鉛:100ppm以下; |
水 |
60℃, 30分鐘 (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 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 30分鐘) |
高錳酸鉀消耗量:1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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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 蒸發殘渣〔一般器具,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容器、包 裝〕:3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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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庚 烷 |
25℃, 1小時 |
蒸發殘渣(油脂及脂肪性食品用容器、包裝):30ppm 以下,但食品製造加工及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為100℃以下者,其蒸發殘渣為15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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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酒精 |
60℃, 30分鐘 |
蒸發殘渣(酒類用容器、包裝):3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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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苯乙烯 Polysty-rene [PS] |
鉛:100ppm以下; 揮發性物質(苯乙烯、甲苯、乙苯、正丙苯、異丙苯之合計): 5,000 ppm以下。 但發泡聚苯乙烯為2000ppm以下。其中苯乙烯及乙苯各應在1,000ppm以下。 |
水 |
60℃, 30分鐘 (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 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 30分鐘) |
高錳酸鉀消耗量:10ppm以下; |
以聚苯乙烯為材料之餐具,不適合盛裝100℃以上之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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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 蒸發殘渣〔一般器具,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容器、包 裝〕:3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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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庚 烷 |
25℃, 1小時 |
蒸發殘渣(油脂及脂肪性食品用容器、包裝):240ppm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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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酒精 |
60℃, 30分鐘 |
蒸發殘渣(酒類用容器、包裝):3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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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 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 |
鉛:100ppm以下; |
水 |
60℃, 30分鐘 (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 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
高錳酸鉀消耗量:1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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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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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庚 烷 |
25℃, 1小時 |
蒸發殘渣(油脂及脂肪性食品用容器、包裝):30ppm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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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酒精 |
60℃, 30分鐘 |
蒸發殘渣(酒類用容器、包裝):3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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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甲醛為合成原料之塑膠 |
鉛:100ppm以下; |
水 |
60℃, 30分鐘 (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 100℃以 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 30分鐘) |
酚: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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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蒸發殘渣:30 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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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塑膠 |
鉛:100ppm以下; 鎘:100ppm以下。 |
水 |
60℃, 30分鐘(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
酚:陰性; 甲醛: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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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蒸發殘渣:30 ppm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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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95℃,30分鐘 |
三聚氰胺:2.5 ppm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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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Poly(me-thyl methacr-ylate) [PMMA] |
鉛:100ppm以下; |
水 |
60℃, 30分鐘 (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 100℃以 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 30分鐘) |
高錳酸鉀消耗量:1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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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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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庚 烷 |
25℃, 1小時 |
蒸發殘渣(油脂及脂肪性食品用容器、包裝):30ppm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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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酒精 |
60℃, 30分鐘 |
蒸發殘渣(酒類用容器、包裝):30ppm以下;甲基丙烯酸甲酯單體:15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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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醯胺(尼龍) Polyami-de [PA,Nyl-on] |
鉛:100ppm以下; |
水 |
60℃, 30分鐘 (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 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
高錳酸鉀消耗量:1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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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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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庚 烷 |
25℃, 1小時 |
蒸發殘渣(油脂及脂肪性食品用容器、包裝):30ppm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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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酒精 |
60℃, 30分鐘 |
蒸發殘渣(酒類用容器、包裝):30ppm以下;己內醯胺單體:15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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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甲基戊烯 Polymet-hylpent-ene [PMP] |
鉛:100ppm以下; |
水 |
60℃, 30分鐘 (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 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 30分鐘) |
高錳酸鉀消耗量:1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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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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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庚 烷 |
25℃, 1小時 |
蒸發殘渣(油脂及脂肪性食品用容器、包裝):120ppm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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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酒精 |
60℃, 30分鐘 |
蒸發殘渣(酒類用容器、包裝):3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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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膠---- 哺乳器具除外 |
鉛:100ppm以下; 2-巰基咪唑啉(2-Mercapto imidazoline):陰性。 |
水 |
60℃, 30分鐘 (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 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
酚:5ppm以下; 甲醛:陰性; 蒸發殘渣:60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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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鋅:15ppm以下; 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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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酒精 |
60℃, 30分鐘 |
蒸發殘渣:60ppm以下 (酒類用容器、包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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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膠---- 哺乳器具 |
鉛:10ppm以下; |
水 |
40℃, 24小時 |
酚:5ppm以下; 甲醛:陰性; 蒸發殘渣:40ppm以下; 鋅:1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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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重金屬:1ppm以下(以 Pb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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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碳酸酯 Polycarbo-nat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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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100 ppm以下; |
水 |
95℃,30分鐘 |
高錳酸鉀消耗量:10 ppm以下; 蒸發殘渣:30 ppm以下; 雙酚A(嬰幼兒奶瓶除外):0.6 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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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60℃, 30分鐘 |
重金屬:1 ppm以下(以Pb計); 蒸發殘渣:30 ppm以下; 雙酚A(嬰幼兒奶瓶除外):0.6 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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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苯碸樹脂 Polyphen-ylene sulfone --嬰幼兒奶瓶 |
鉛:100 ppm以下; |
水 |
95℃,30分鐘 |
高錳酸鉀消耗量:10 ppm以下; 蒸發殘渣:30 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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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60℃, 30分鐘 |
重金屬:1 ppm以下(以Pb計); 蒸發殘渣:30 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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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醚碸樹脂 Polyether-sulfone [PES] --嬰幼兒奶瓶 |
鉛:100 ppm以下; |
水 |
95℃,30分鐘 |
高錳酸鉀消耗量:10 ppm以下; 蒸發殘渣:30 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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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60℃, 30分鐘 |
重金屬:1 ppm以下(以Pb計); 蒸發殘渣:30 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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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乳酸 Polylactic acid [PLA] |
鉛:100 ppm以下; |
水 |
50℃,4小時(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50℃以上者或使用PLA之複合材料,其溶出條件為60℃,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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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錳酸鉀消耗量:10 ppm以下; 蒸發殘渣:30 ppm以下; 總乳酸:30 ppm以下。 |
以聚乳酸材質為材料之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不得應用於高溫滅菌之加工或調理過程,不適合盛裝100℃以上之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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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重金屬:1 ppm以下(以Pb計); 蒸發殘渣:30 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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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酒精 |
蒸發殘渣(酒類用容器、包裝):30 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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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庚烷 |
25℃, 1小時 |
蒸發殘渣(油脂及脂肪性食品用容器、包裝):30 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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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乳品用容器、包裝之規定:
品 名 及 原 材 料 |
材質試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
溶 出 試 驗 |
特 殊 試 驗 合 格 標 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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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 媒 |
溶出條件 |
項目及合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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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用之聚乙烯製容器、包裝或聚乙烯加工紙製容器包裝(註1)
乳品包括鮮乳、部分脫脂乳、脫脂乳、調味乳、發酵乳、乳酸菌飲料或含乳飲料 |
正己烷抽出物:2.6%以下; 二甲苯可溶物:11.3%以下; 砷:2ppm以下(以As2O3 計); 重金屬:20ppm以下(以Pb計)。 |
水 |
60℃, 30分鐘 |
高錳酸鉀消耗量:5ppm以下。 |
破裂強度試驗:內容量300ml 以下者應為 2.0kgf/cm2以上(能於常溫保存之製品,其破裂強度試驗應為4.0kgf/cm2以上)。內容量300ml(含300ml)以上者應為5.0kgf/cm2以上(能於常溫保存之製品,其破裂強度試驗應為8.0 kgf/cm2以上)。 封緘強度試驗:應無破損或漏氣現象。 針孔試驗:濾紙上應無甲基藍斑點產生。 能於常溫保存之製品,其容器包裝之材質應具有遮光性及無氣體透過性。 |
1.聚乙烯加工紙製容器包裝僅限指與內容物直接接觸的部分為聚乙烯者。 2.組合式容器包裝係指由合成樹脂、合成樹脂加工紙、合成樹脂加工鋁箔或金屬,以二種或二種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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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60℃, 30分鐘 |
蒸發殘渣: 15ppm以下; 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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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油(cream) 及乳酪(butter) 用之聚乙烯製或聚乙烯加工紙製容器(註1) |
同上 |
水 |
60℃, 30分鐘 |
高錳酸鉀消耗量:5ppm以下。 |
破裂強度試驗:同乳品用。 封緘強度試驗:同乳品用。 針孔試驗:同乳品用。 |
上之材質組成之容器包裝。 3.販賣之加糖或未加糖全脂煉乳及加糖或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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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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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庚烷 |
25℃, 1小時 |
蒸發殘渣: 15ppm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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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用之玻璃瓶。
乳品包括鮮乳、部分脫脂乳、脫脂乳、調味乳、發酵乳、乳酸菌飲料、含乳飲料、 乳酪或乳油 |
應符合前項(一)一般規定之玻璃瓶項目規定,並應為透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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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糖脫脂煉乳應用可密閉之金屬罐盛裝;全乳粉、脫脂乳粉、加糖乳粉及調製乳粉應用不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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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用之金屬罐。
乳品包括鮮乳、部分脫脂乳、脫脂乳、調味乳、發酵乳、乳酸菌飲料、含乳飲料、 乳酪或乳油 |
內面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材質為塑膠類者: 砷:2ppm以下(以 As2O3計) 鎘:100ppm 以下; 鉛:100ppm以下; 二丁錫化物(限存於聚氯乙烯):50ppm以 下(以二氯二丁錫計); 甲酚磷酸酯(限存於聚氯乙烯):1000ppm以下; 氯乙烯單體(限存於聚氯乙烯):1ppm以下。 |
水 |
60℃, 30分鐘 |
內面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材質為塑膠類者: 高錳酸鉀消耗量:5ppm以下;酚:陰性; 甲醛: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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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不透氣並可防潮之包裝材料或可密閉之金屬罐盛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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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砷:0.1ppm以下(以As2O3計); 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 蒸發殘渣(內面使用塑膠者):15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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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酵乳、乳酸菌飲料及含乳飲料用之聚乙烯加工紙製容器包裝(以塑膠加工鋁箔密栓者) |
同乳品用聚乙烯製容器包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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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緘強度試驗:同乳品用。 針孔試驗:同乳品用。 破裂強度試驗: 5.0kgf/cm2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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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酵乳、乳酸菌飲料及含乳飲料用之聚苯乙烯製容器包裝(以塑膠加工鋁箔密栓者) |
揮發性物質(苯乙烯、甲苯、乙苯、異丙苯及正丙苯之合計):1,500ppm以下; 砷:2ppm以下(以As2O3計); 重金屬:20ppm以下(以Pb計)。 |
水 |
60℃, 30分鐘 |
高錳酸鉀消耗量:5ppm以下。 |
封緘強度試驗:同乳品用。 針孔試驗:同乳品用。 穿刺強度試驗:1.0kgf/cm2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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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蒸發殘渣: 15ppm以下; 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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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酵乳、乳酸菌飲料及含乳飲料用之組合式容器包裝(註2) |
金屬部分應符合前項(一)一般規定之金屬罐項目規定。合成樹脂、合成樹脂加工紙及合成樹脂加工鋁箔應符合前述個別材質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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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包裝鋁蓋部分之塑膠加工鋁箔 |
內面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材質為塑膠類者: 砷:2ppm以下(以 As2O3計) 鎘:100ppm以下; 鉛:100ppm以下; 二丁錫化物 (限存於聚氯乙烯):50ppm以 下(以二氯二丁錫計); 甲酚磷酸酯(限存於聚氯乙烯): 1000ppm 以下; 氯乙烯單體(限存於聚氯乙烯): 1ppm以下。 |
水 |
60℃, 30分鐘 |
高錳酸鉀消耗量:5ppm以下; 酚:陰性; 甲醛:陰性。 |
破裂強度試驗:2.0kgf/cm2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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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蒸發殘渣: 15ppm以下; 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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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粉用之金屬罐。乳粉包括全脂乳粉、部分脫脂乳粉、 脫脂乳粉、調製乳粉。 |
˙ 金屬罐之規定應符合乳品用金屬罐之規定。 ˙ 封口部分僅限於使用聚乙烯(PE)或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製之合成樹脂。該二類合成樹脂應符合前述個別材質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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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粉用之合成樹脂積層容器包裝-----其內部材質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部分為聚乙烯者。
乳粉包括全脂乳粉、部分脫 脂乳粉、脫脂乳粉、調製乳粉。 |
同乳品用聚乙烯製容器包裝之規定。 |
水 |
60℃, 30分鐘 |
高錳酸鉀消耗量:5ppm以下。 |
破裂強度試驗:內容量300ml以下者應為 2.0 gf/cm2以上。內容量300ml(含300ml)以上者應為5.0kgf/cm2(於有外包裝且其內外包裝合併下之破裂強度最大值為10.0kgf/cm2以上時,該內包裝之破裂強度為2.0 kgf/cm2以上。 封緘強度試驗:應無破損或漏氣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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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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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庚烷 |
25℃,1小時 |
蒸發殘渣: 15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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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粉用之合成樹脂積層容器包裝-----其內部材質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部分為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
乳粉包括全脂乳粉、部分脫 脂乳粉、脫脂乳粉、調製乳粉。 |
鉛:100ppm以下; |
水 |
60℃, 30分鐘 |
高錳酸鉀消耗量:5ppm以下。 |
破裂強度試驗:同上。 封緘強度試驗: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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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
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 銻:0.025 ppm以下; 鍺:0.05ppm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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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庚 烷 |
25℃, 1小時 |
蒸發殘渣:15pp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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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以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及進口產品之離港日為準);但市面流通產品之管制,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