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

文章更新日期 : 2017/01/16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一、本規定所稱重組肉食品指以禽畜肉或魚為原料,經組合、黏著或壓型等一種或多種加工過程製造之產品,且該產品外觀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排、片)之產品。

二、包裝重組肉食品應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重組」、「組合」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或等同字義之醒語。

三、具營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重組肉食品,應於販售之場所,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重組」、「組合」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或等同字義之醒語。

前項標示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0.2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

四、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重組肉食品,應於供應之飲食場所,以中文顯著標示該食品為「重組」、「組合」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加註「熟食供應」或等同文字。

前項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0.2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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