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
(一) 固體產品所含全穀成分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註151%註2 (含) 以上,始可以全穀產品宣稱,若產品中單一穀類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以上,可以該穀類名稱進行產品命名(如:全麥oo、全蕎麥oo等)。
(二) 如產品所含全穀成分未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含)以上,不得宣稱為全穀產品,僅能以「本產品部分原料使用全穀粉(如:全麥)原料製作」,或「本產品含部分全穀粉(如:全麥麵粉)」等方式宣稱。
(三) 如產品欲宣稱為全穀原料粉,則內容物(原料)須100%為全穀,始可宣稱為全穀原料粉註3。
註1:固體全穀製品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計算方式如下:
(全穀成分乾基重量/配方乾基總重量) x 100 %
乾基重即扣除原料中水分後之重量,如:100公克牛奶中平均有90公克為水分,則乾基重為100-90=10(公克)。
註2:百分比計算方式至小數點下1位,並依CNS 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所規定修整至整數。因此,如全穀含量占配方總重量百分比為50.4%,則視為50%;如占配方總重量百分比為50.5%,則視為50%;占配方總重量百分比為50.6%,則視為51%。
註3:所謂全穀原料粉,係指內容物皆由全穀原料組成,且未含有其他食品原料或添加物。如:全麥麵粉、全大麥粉、全蕎麥粉、全玉米粉、糙米粉、紫米粉、紅糯米粉、糙薏苡仁粉等。
二、穀類及全穀定義如下:
名稱 | 定義 | 說明 |
穀類(grain) (榖粒及榖粉) |
1. 係指可供人類食用之禾穀類或仿穀類(Pseudograin) 植物種實泛稱。 2. 本項定義所包含之穀類有:禾穀類(True grains): 包括稻米(rice)、小麥(wheat)、玉米(corn)、燕麥(oats)、 大麥(barley)、裸麥(或稱黑麥) (rye)、高粱(sorghum)、 小米(millet)、薏苡仁(adlay, Job’s tears)、 菰米(或稱野米, wild rice)、畫眉草籽(teff)、 黑小麥(triticale)、非洲小米(fonio)、 加那利子(canary seed)等。 仿穀類(Pseudograins): 包括莧米(或稱籽粒莧、穀粒莧) (amaranth)、 蕎麥(buckwheat)、藜麥(quinoa)等。 |
1. 為能與國際接軌,故參考國際間對穀類之相關定義。 2. 豆類、油脂種子類(oilseeds)、根菜類不認定為穀類。 |
全穀 (whole grain) (全榖粒及榖粉) |
1. 係指包括果皮(糠層、麩皮)、胚芽及胚乳之穀物。 |
有關混合果皮(糠層、麩皮)、胚芽、胚乳, 並符合全穀之定義中,如果整顆穀物經過破碎、 粉碎、磨成細粉,或成片狀,但保有與原來 穀物相同比例的內胚乳、胚芽和麩皮, 始得稱為全穀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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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docx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