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 鮮乳:指以生乳為原料,經加溫殺菌包裝後冷藏供飲用之乳汁。包含脂肪調整鮮乳(高脂、全脂、中脂、低脂及脫脂)、強化鮮乳及低乳糖鮮乳。
強化鮮乳得添加生乳中所含之營養素。
(二) 保久乳:指以生乳或鮮乳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以無菌包裝後供飲用之乳汁;或以瓶(罐)裝生乳,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後供飲用之乳汁,可於室溫下儲藏。
(三) 調味乳:指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生乳、鮮乳或保久乳為主要原料,添加調味料等加工製成。
(四) 保久調味乳:指調味乳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以無菌包裝後供飲用之乳汁;或以瓶(罐)裝調味乳,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後供飲用之乳汁。
(五) 乳飲品:指將乳粉或濃縮乳加水還原成比例與原鮮乳比例相同之還原乳,並佔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或還原乳混合生乳、鮮乳或保久乳後,佔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得混和其他非乳原料及食品添加物加工製成未發酵飲用製品。
(六) 保久乳飲品:指乳飲品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以無菌包裝後供飲用之乳汁;或以瓶(罐)裝乳飲品,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後供飲用之乳汁。
(七) 乳粉:指由生乳除去水分所製成之粉末狀產品。包含脂肪調整乳粉(高脂,全脂,中脂,低脂及脫脂)、強化乳粉及低乳糖乳粉。
強化乳粉得添加生乳中所含之營養素。
(八) 調製乳粉:指由生乳、鮮乳、或乳粉等為主要原料,並佔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混合食用乳清粉、或調整其他營養與風味成分或各種必要之食品添加物,予以調合而成之粉末狀產品。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市售包裝乳製品,除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規定標示外,其品名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鮮乳產品,品名為「鮮乳」、「鮮奶」、「牛/羊乳」、或「牛/羊奶」。
(二) 保久乳產品,品名為「保久乳」、「牛/羊乳」、或等同意義字樣。未以「保久乳」為品名者,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保久乳」字樣。
(三) 調味乳產品,品名為「調味乳」、「牛/羊乳」、或等同意義字樣,未以「調味乳」為品名者,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調味乳」字樣。
(四) 保久調味乳產品,品名為「保久調味乳」、「牛/羊乳」、或等同意義字樣。未以「保久調味乳」為品名者,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保久調味乳」字樣,
(五) 乳飲品產品,品名為「乳飲品」、「牛/羊乳」、或等同意義字樣。未以「乳飲品」為品名者,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乳飲品」字樣。
(六) 保久乳飲品產品,品名為「保久乳飲品」、「牛/羊乳」、或等同意義字樣。未以「保久乳飲品」為品名者,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保久乳飲品」字樣。
(七) 乳粉產品,品名為「乳粉」或「奶粉」。
(八) 調製乳粉產品,品名為「調製乳粉」。未以「調製乳粉」為品名者,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調製乳粉」字樣。
四、市售包裝之保久乳、保久調味乳及保久乳飲品產品,應於包裝明顯處以中文標示滅菌方式。
五、市售包裝之調製乳粉產品,應於包裝明顯處以中文顯著標示乳粉含量百分比。
乳粉含量百分比指固體乳粉產品所含乳粉重量佔配方總重量的百分比,其計算方式為:
乳粉含量(%) =(乳粉重量/配方總重量)*100%
六、以下標示之字體長寬須大於四毫米,字體顏色須與包裝底色不同:
(一) 第三點中,未以保久乳、調味乳、保久調味乳、乳飲品、保久乳飲品或調製乳粉為品名者,產品外包裝應標示「保久乳」、「調味乳」、「保久調味乳」、「乳飲品」、「保久乳飲品」或「調製乳粉」字樣。
(二) 調製乳粉產品之乳粉含量百分比。
七、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非屬於本規定規範之對象。
附件下載﹕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