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
TFDA法規整理
【資訊如下】
112年3月8號衛授食字第1121900338號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脂酸銨」草案
資訊: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28621
*該草案預告訂定磷脂酸銨的食品添加物規格,磷脂酸銨係指可食性油脂(如部份硬化之油菜籽油)衍生製成磷脂酸銨鹽之混合物。磷酸根可與單或雙脂肪酸甘油酯鍵結;兩個磷酸酯化合物亦可鍵結形成磷脂酸酯。
112年3月8號衛授食字第1121900357號公告廢止「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並自即日生效。
資訊: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8623
*因「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所訂之抽樣數量,與本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各區管中心現今執行相關稽查專案之抽樣規劃常有 不符,已不合時宜且易造成後續處辦疑義,為使抽樣數量符合實際稽 查狀況,故擬辦理「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廢止事宜。
112年3月8號衛授食字第1121300208號公告修正「健康食品之牙齒保健功能評估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健康食品之牙齒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資訊: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8622
*公告如下:
一、修正「健康食品之牙齒保健功能評估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健康食品之牙齒保健功效評估方法」。
二、自本公告生效日起2年內,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之案件,其試驗如係於本公告生效日前已開始執行,亦得適用本次修正前之公告方法。
112年3月9號衛授食字第1121300360號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資訊: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28626
*下修大漿果類、番荔枝等二項及刪除小漿果類等十項之農藥陶斯松可容許量。
112年3月14號衛授食字第1111303494號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資訊: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28633
*增列活化酸性白土使用範圍及限量; Carnitine亦翻譯為肉鹼,修正L-肉酸及L酒石酸肉酸中文品名; 修正甜菊醣苷英文品名; 修正α–醣基異槲皮苷、檸檬酸鈣、酸性白土、食用藍色一號鋁麗基、食用藍色二號鋁麗基、食用黃色四號鋁麗基、食用黃色五號鋁麗基、食用綠色三號鋁麗基、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L-天門冬酸鈉、L-α胺基異戊酸、冰醋酸及甜菊醣苷之規格標準; 新增活化酸性白土及L-肉酸規格標準。
112年3月14號衛授食字第1121300392號預告修正「液蛋製品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名稱並修正為「液蛋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資訊: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28634
112年03月16日衛授食字第1121900098號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資訊: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8635
112年03月20日號衛授食字第1121300498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日生效。
資訊: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8651
*詳見公告附表資訊。
112年03月27日衛授食字第1121300625號公告廢止「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資訊: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8672
*衛生福利部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刪除「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之 相關防疫規範」,且配合目前防疫政策放寬,爰廢止「餐飲 業防疫管理措施」。
112年03月29日衛授食字第1121300442號令發布修正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
資訊: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8674
*修正如下:
一、修正法源依據名稱。(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溶劑來源之引用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天然食用色素使用賦形劑或其他添加物之來源限制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以附表規範天然食用色素之來源、主成分及規格要求,並酌予調整部分色素之品項、來源、主成分規定,及新增部分規格要求。(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本標準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