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的目的就是為了充分揭露產品資訊,並供消費者作為選購產品的參考依據,隨著食品型態越來越多樣化,如何把控食物的品質,顯得越發重要,「食品標示」也成為消費者選購產品的重要指標。
食品品名不得標示「健康」字樣
現代人越發注重養生,會傾向於選購相對而言更為健康的食品,近年來,許多廠商為了提升產品形象,從而吸引消費者選購,會在食品品名上標有「健康」二字。
為避免消費者因產品品名標有「健康」字樣,而對食品產生有較為健康之想像,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項及第六項規定。
規範除了經查驗、登記而取得許可證的健康食品外,一般食品不得以「健康」字樣為品名的一部分(例如「健康」蘇打餅乾、「健康」油、「健康」醋等),以避免消費者會和有小綠人標章的健康食品混淆,公告已自111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此期限以產製日期為準。
健康食品規範及罰則?
台灣於民國88年起施行「健康食品管理法」,以規範該類食品,因此「健康食品」一詞屬於法律名詞。法律上定義的健康食品,是指『具有實質科學證據的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為目的之食品』。須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許可,並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後,才可以稱之為「健康食品」。
未來食品品名如發現未通過健康食品認證就貿然標示「健康」二字,其標示令消費者產生誤解之情形,此行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並依同法第45條規定將被處以新台幣4萬至400萬元罰鍰,其包裝產品則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回收改正。
補充說明
食藥署表示這項規定的限制僅針對品名的部分,若是在外包裝上寫有「健康」、「健康維持」這類詞彙,將其用在宣傳、廣告用語中是可以的,但如果業者是在食品的註冊商標、Logo、品牌、系列名稱中有出現「健康」或英文「Health」字樣,是跟產品品名併列或併排的情況,雖然健康二字並非出現在品名之中,但此種容易讓消費者誤解為產品品名一部分的行為,也視為違反上述的標示規定。
若想知道產品是否屬於經認證過的健康食品,可以觀察包裝上是否印有健康食品標章(小綠人標章)及認證字號,或是標示「健康食品」字樣,另外,亦可通過「衛生福利部審核通過之健康食品資料查詢」處查詢。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公告、食藥署健康食品概說、衛生福利部季刊第32期、食品標示常用問答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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