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5月的政策,108年7月1日起化粧品有許多相關規定正式上路,6月繼續補充了一些相關規範。也針對食品安全驗證機構設置了相關管理辦法,確保驗證品質。
108年6月3日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燙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草案
*標示內容修正,60天審議期,原規範「製造或輸入冷燙劑,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及「頭髮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預告110年7月1日廢止
108年6月3日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訂桌餐飲的定型化契約草案,預告60天審議期。
108年6月4日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針對第三方驗證機構之管理辦法,自108年6月4日實施。
108年6月4日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並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
108年6月10日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草案
*新增「其他鹿來源產品」,並刪除「其他牛來源產品」,並修正實地查核費用
108年6月10日衛生福利部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報關申請以及因為產品狀態不適在海關保存需具結放行之規範
108年6月11日衛生福利部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果膠、關華豆膠、刺槐豆膠與α、β、γ-環狀糊精等六項新增納管,預計109年7月1日實施
108年6月12日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明文訂定產品標示誇大宣傳或宣稱療效等判定準則,發布日實施,並於108年6月26日廢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即日生效。
108年6月17日衛生福利部公告修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
*針對驗證的流程作修正,除了公告應取得驗證業別外,也多了自願性取得驗證的項目
108年6月21日中醫藥司公告修正「中藥優良製造確效作業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108年6月25日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
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 特定用途化粧品製造場所:自113年7月1日起,應全面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
(二) 嬰兒用、唇用、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一般化粧品製造場所:自114年7月1日起,應全面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
(三) 其他一般化粧品製造場所:自115年7月1日起,應全面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
二、廠房面積或其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規模,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認定標準而免辦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其製造場所暫無須依前項第三款辦理。
108年6月27日衛生福利部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名稱並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配合法規變動修正名稱
108年6月27日衛生福利部訂定「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提供法源依據,以及化妝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要求,自108年07月01日實施
108年6月27日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並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
得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
一、固態手工香皂之製造場所,其廠房面積或其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規模,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認定標準者。
二、僅執行化粧品包裝作業者。
三、上述化粧品製造場所,仍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
108年6月27日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輸入化粧品自108年7月1日起,也須執行邊境查驗
108年6月27日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並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
*問題化粧品的檢舉辦法,以維護產業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