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食品標示規範:食品過敏原如何標示呢?

文章更新日期 : 2019/12/18

市面上如果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有特殊過敏體質者可能導致過敏發生的食品原物料,應該如何標示呢?振泰檢驗整理了資料,一次就看懂!

 

應要有明確警語標示

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有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
蝦及其製品。
蟹及其製品。
芒果及其製品。
花生及其製品。
牛奶及其製品;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
蛋及其製品。

 

應標示「不適合食用者」

二、前項醒語資訊,應載明「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自109.07.01生效。
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
甲殼類及其製品
芒果及其製品。
花生及其製品。
牛奶、羊奶及其製品。

※ 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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