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提醒所有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以下新規將於近期實施:
1.添加特定成分的化粧品:
若你的產品含有特定附表所列成分,或添加未列入附表但在歐盟、美國、日本等國家/地區已公告使用規定的成分(如防曬、染髮、燙髮、美白等用途),請注意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起生效。
特定表列成分查詢
2.嬰兒用、唇用、眼部用及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化粧品:
這些產品的相關規定將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開始實施。
3.其他適用範圍:
上述兩款及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以外的化粧品,則將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實施。
請各位業者務必遵守,及早準備產品符合新法規,以避免日後營運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