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五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稱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 二項許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應標示「基因改造」 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散裝食品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 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下列之一:
(一) 「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 〇〇」。
(二) 「本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 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 〇〇,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三) 「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〇〇 加工製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 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
三、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 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 以下者,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過百分之三者, 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四、 散裝食品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並存在有國際上 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者, 始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並 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〇〇(國家)標準(或等同 意義字樣)」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五、 依本規定所為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標示之方式,於陳列販售之場所,以卡片、標記 (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 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二) 以標記(標籤)標示者,應依下列規定: 1. 標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 因改造〇〇」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字體長 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 2. 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但已 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 因改造〇〇,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本 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〇〇加 工製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 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字體長度及寬度不 得小於二毫米。
(三) 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 公分。
(四) 標示「非基因改造」或「含非基因改造」之字體 大小不予規範。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