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衛生標準

文章更新日期 : 2017/01/16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八八0三六一七0號公告

健康食品原子塵、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標準

「健康食品原子塵、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標準」準用現行食品衛生標準。

健康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準用現行食品衛生標準。

 

健康食品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

「健康食品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規定其使用之原料均須符合現行「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及「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

 

健康食品衛生標準

1.性狀標準:應具原有之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變色、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

2.細菌限量:病原菌不得檢出。

3.重金屬:最大容許量為20 ppm(以鉛計);砷最大容許量為 2 ppm。

 

附件下載﹕
pdf 健康食品衛生標準.pdf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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