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米重金屬限量標準

文章更新日期 : 2020/05/23

食米重金屬限量標準已併入於2018年5月8號由衛福部食藥署發布訂定的「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囉!在此份衛生標準裡面米還有分成好幾個不同的種類,先搞清楚你的產品是哪一類才能正確對應法規限值,我們來看看在同日公布的「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Q&A」內有什麼跟稻米相關的問答吧!

 

Q1:穀類的定義?

A1:「穀類」,係譯自「Grain」(糧食之義),廣義的納入以糧食為供給目的之穀類產品。

 

Q2:那些產品屬於穀類呢?

A2:植物學分類中之禾穀類(True grains)如:稻米(rice)、小麥(wheat)、燕麥(oats)、大麥(barley)、裸麥(或稱黑麥) (rye)、高粱(sorghum)、小米(millet)、薏苡仁(adlay, Job’s tears)、菰米(或稱野米, wild rice)、畫眉草籽(teff)、黑小麥(triticale)、非洲小米(fonio)、加那利子(canary seed)等,以及仿穀類(Pseudograins)如:莧米(amaranth)、蕎麥(buckwheat)、藜麥(quinoa)都是喔!。

 

Q3:「米」、「米(去殼)」與「米(輾白)」的定義?

A2:

01.簡單來說就是糙米,「米(去殼)」是指稻穀僅經過去穀殼、分選出穀粒及穀殼之程序,保留了皮層(果皮、種皮)、糊粉層和胚芽之產品。一般常見者為黃糙米、胚芽米或玄米(日本用語);另外,皮層富含花青素等天然色素之紅米、紫米、黑米等,因尚保留具特殊顏色之皮層未去除,所以也都屬於這類。

02.「米(輾白)」是指糙米經由磨擦、研削或衝擊作用,將糙米外部皮層、糊粉層等擦離並除糠,產生精白米之過程。

03.「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所指之「米」,是指所有供食用之米類,亦包括上開兩種經去殼及經輾白者。 

 

接下來,讓振泰好好解釋,稻米要如何驗重金屬,以及其他該檢驗哪些項目、符合哪些標準吧!

稻米檢驗
要驗什麼呢?

米質如何控管呢,簡言之即靠「檢驗」,米穀檢驗之目的:

(1) 在確保稻米品質合乎安全衛生標準;

(2) 在確保交易安全及市場正常運作;

(3) 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提昇生活品味;

若要確實檢驗,就要了解檢驗是否按步驟、程序、方法、標準來進行?
檢驗出來的食米是否確實分等分級?
或依然魚目混珠?
包裝標示與內容物是否相符?

但最重要的是能安全食用,所以就更需要了解政府所訂定的「稻米檢驗標準」。

稻米衛生安全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第一條: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標準所稱之污染物質,係指食品於製造、加工、調配、包裝、 運送、貯存、販賣中產生或污染者,或因環境之污染,非有意添加而 存在於食品者,但不包括蟲體碎片、毛髮或其他外來異物。本標準所稱之毒素,包括真菌毒素、海洋生物毒素及植物天然毒素。

本標準之訂定範圍,不包括農藥、動物用藥及加工助劑之殘留,亦不包括食品中之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物、多氯聯苯及戴奧辛之限量及食品中微生物之衛生標準所規範之微生物及毒素。

第三條:食品中之重金屬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

第四條:食品中之真菌毒素限量,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第五條:食品中所含其他污染物質及毒素限量,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第六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參照資料: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限量標準

黃麴毒素:限量標準10ppb以下(1ppb=十億分之一)

赭麴毒素a:限量標準5ppb以下

食米重金屬限量標準 如下

  1. 「汞」限量標準:0.05ppm(1ppm=百萬分之一)。
  2. 「鉛」限量標準:0.2ppm。
  3. 「鎘」限量標準:0.4ppm。
  4. 「無機砷 (Inorganic Arsenic)」限量標準如下:
    米(去殼) 糙米 限量標準0.35ppm
    米(碾白) 白米 限量標準0.2ppm
    供為製造嬰幼兒食品原料米限量標準0.1ppm
    PS:如「總砷」之檢驗結果低於「無機砷」之限值,則可無須再確認無機砷之濃度。

農藥殘留量容許標準

農藥殘留標準修訂,最新版本為 2020 年 05 月 20 日衛授食字第1091301085號公告,為了符合其農藥容許量規範,協助業者確認農產品是否符合規範。

而 381 項農藥檢測套組是由下述兩公告檢驗方法所組成的檢驗套組

第一條: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標準所稱容許量及實測殘留農藥量,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 準。殘留農藥之檢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在內。

第三條:動物產品除外之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及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如附表一附表二。該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檢出。

第四條:附表三所列農藥之安全性高,得免訂容許量,毋需檢驗其殘留量。

第五條:農藥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農藥,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檢出殘留量,其農藥名稱詳如附表四

第六條: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中之作物分類詳如附表五

第七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使用前,要先確認「農作物」分類,根據不同作物種類,而有不同農藥使用規定和農藥殘留標準,故需要瞭解農作物的分類,使用附表五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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