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規範整理與建議

文章更新日期 : 2019/12/12

振泰檢驗整理了完整而易懂的包裝食品標示的規範,讓大家能夠輕鬆、快速的看懂!

為使消費者可以合理的認識食品並依需求選擇食品,選購食品時有參考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食品業者應依食品本質在容器或是外包裝上進行食品標示,該標示可做為業者與消費者之溝通管道。

 

什麼是包裝食品標示?

食品標示,指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要標示哪些項目呢?

應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於食品的容器或是外包裝上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1. 品名。
2. 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3. 淨重、容量或數量。
4. 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5.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6.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7. 原產地(國)。
8. 有效日期。
9. 營養標示。
10.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特別注意

為了讓消費者可以輕易的看清楚食品標示的內容,食安法規範食品標示的字體長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2毫米(mm)。

若容器或外包裝的最大表面積小於80平方公分,除了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可各得小於2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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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標示淨重、容量或數量
「淨重、容量或數量」的意義

 

完整包裝之食品應標示「淨重、容量或數量」,其中淨重是指食品除去食品包裝或容器(不可食用之部位)後之實際重量。

一般標示單位

標示時必須以公制單位或其通用符號標示之,並依產品的特性選擇適合之單位。

 

例如:

固體食品以重量單位(如:公斤、公克)標示之;
液體食品以容量單位(如:公升、毫升)標示之;
膠囊錠狀食品則以數量單位(如:粒、顆)標示之。

 

若屬黏稠性產品得依實際情況而定,通常流動性大之液體。

 

例如:

優酪乳、醬油膏以毫升為單位;

反之,流動性低、黏稠度高者,

 

例如:

沙茶醬、優格得以公克為單位。

液汁與固形物混和者的標示

內容物中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

其中「固形物」,是指產品內容物中無法溶於液汁或與液汁經混合後形成漿狀物。

例如:「紅豆湯」,紅豆若為完整顆粒,且不會融入液汁中,此紅豆湯則應分別標明內容量淨重及紅豆顆粒之固形量。

倘若內容物是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例如:含多種食材的「佛跳牆」,因烹煮程度不同,部分食材(如:芋頭)會溶於湯汁或與湯汁混合後形成漿狀物,不易區分液汁與固形物,可以僅標示內容物淨重。

也可標示最低及最高含量範圍

內容物含量,也可視食品性質,註明最低,最高或最低與最高含量。例如:冷凍魚的重量標示為「120-140公克」或是「130±10公克」。

 

食品業者自願性標示淨重誤差範圍時,其誤差須於合理範圍內。建議業者加強產品品質管控,以避免消費糾紛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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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廠商、國內負責廠商
要標示什麼?

國內製造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應標示製造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或標示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或二者均標示。

製造廠商

「製造廠商」:是指製造、加工、調配製成最終食品之廠商,如食品是以委託方式製造、加工、調配時,則視受託製造廠商為該食品之製造廠商。

 

國內負責廠商

「國內負責廠商」:是指對該產品於國內直接負法律責任之食品業者,其得為該產品之製造者、包裝者、輸入者、輸出者或販賣者。

如產品如已完整標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即屬符合規定,不強制要求標明製造廠商資訊。

農產品生產驗證

此外,國內有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如:有機農產品、產銷履歷農產品及優良農產品,也需標示生產該農產品之農場、畜牧場、養殖場、生產合作社、產銷班或產製者等,應標示該來源之名稱、地址及其電話號碼。(國外進口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則未在本規範內。)

 

輸入之食品標示

輸入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並得另標示國外製造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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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國)的意義
為什麼需要標示?

原產地(國)標示的意義,是為了讓消費者可明確知道食品之來源、選擇權利及風險管理因素,食品標示需標示原產地(國)。

原產地(國)是指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最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倘若中文標示之食品製造廠商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國)者,得免為標示。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進口食品之原產地需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 進行完全生產之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

下列各項食品貨物,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1. 大蒜(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球、瓣、去膜) 
2. 香菇(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切絲、調製) 
3. 竹筍(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切絲、調製) 
4. 梅(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調製) 
5. 李(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調製) 
6. 茶葉(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發酵、未發酵) 
7. 稻米(不論去殼、輾碎、片、粒、粉) 
8. 花生(不論去殼、去膜、片、粒、粉) 
9. 金針(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切絲、調製)

二、 產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含)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產品產生「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並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國)。

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3項規定,貨物僅從事下列之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1) 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2) 貨物為上市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3) 貨物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或混合後之貨物與被組合或混合貨物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者。 
(4) 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5) 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未改變貨物之本質者。

例如:越南茶葉 (65%) 及台灣茶葉 (35%) 混合之茶葉,其原產地應標示為「越南、台灣」。

例如:日本進口丁香魚於台灣經簡單乾燥成丁香魚乾或是日本進口鱈魚於台灣分切成鱈魚片等非實質轉型之貨物,其原產地應標示「日本」。

另外,為了考量牛肉之衛生安全及風險管理因素,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來源之原產地(不包含牛乳、牛脂),並以「屠宰國」為認定標準,倘若混合多國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後產製之食品,原則上依其混合含量(重量)多寡,由多至少依序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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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日期的定義

過去食品標示多以製造日期配合保存期限或是保存日期呈現,各自的定義如下:

保存期限:
在特定儲存條件下,可保持產品價值的期間,其為時間範圍,例如「保存期限:二年」。

有效日期:
在特定儲存條件下,可保持產品價值的最終期限,應為時間點,例如「有效日期:Ο年Ο月Ο日」。

賞味日期:
此日期前可以保持最佳品質,但不代表過了此日期該產品就不安全或是變質,其為時間點,例如「賞味日期:Ο年Ο月Ο日」。

有效日期標示,要標哪呢?

有效日期之標示,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

例如:
2018/3/25、107.03.25、03/10/107、03/10/2018 (月/日/年)

保存期限在3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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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製品標示條件

以下項目,皆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鮮乳、脫脂乳、淡煉乳、加糖全脂煉乳、加糖脫脂煉乳、乳油(Cream)、調味乳、發酵乳、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

※:為避免竄改有效日期,而發生食品衛生安全疑慮之情形,「有效日期」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加附日期。

食藥署市售包裝食品
有效日期評估指引

衛生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各類食品之衛生標準,故微生物分析為評估有效日期之首要評估指標;
成分或營養標示須符合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故為第二評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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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物名稱、食品添加物
名稱規範

以「內容物」標示

過去食品常以主原料、副原料標示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為了避免消費者混淆,現皆以「內容物」標示,不再區分主副原料。

混合物標示

當內容物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必須依照其原料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

食品添加物同時也標示於內容物之中。譬如:番茄醬內容物為水、番茄糊、蔗糖、釀造醋、食鹽、香辛料(白胡椒、肉桂、紅辣椒、薑、丁香),內容物含量由高至低展開標示。

標示需「名符其實」

內容物之名稱標示必須呈現內容物之真實屬性(名符其實)。

食品原料名稱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布之「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名稱、食品分類名稱或其通用名稱等。

而食品中使用到的複合原料,例如:醬油、醋..等已有國家標準(CNS)的品名,可直接標示複合原料之名稱,無須展列該複合原料之各項組成物。

通用名稱

食品添加物名稱不得僅以功能(用途)名稱標示,必須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品名」或「通用名稱」標示,可參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定名稱)。

中文之品名

通用名稱

中文之品名

通用名稱

L-麩酸鈉

味精

氫氧化鈣

熟石灰

苯甲酸

安息香酸

氧化鈣

生石灰

苯甲酸鈉

安息香酸鈉

乾酪素

酪蛋白

苯甲酸鉀

安息香酸鉀

乾酪素鈉

酪蛋白鈉

碳酸氫鈉

小蘇打

乾酪素鈣

酪蛋白鈣

胺基乙酸

甘胺酸

甜菊醣.

甜菊糖

胺基丙酸

丙胺酸

本多酸鈣

泛酸鈣

二胺基己酸

離胺酸

本多酸鈉

泛酸鈉

己二烯酸

山梨酸

DL -蛋胺酸

DL -甲硫胺酸

己二烯酸鉀

山梨酸鉀

L-蛋胺酸

L-甲硫胺酸

己二烯酸鈉

山梨酸鈉

玉米糖膠

三仙膠

己二烯酸鈣

山梨酸鈣

D-山梨醇

山梨糖醇

去水醋酸

脫氫乙酸

維生素 O

維他命 O

 

 

添加物、香料標示

食品添加物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例如:山梨醇(甜味劑)、防腐劑-苯甲酸。

複方食品添加物則必須展開標示添加物之名稱。

市售包裝食品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倘若香料具有特殊風味宜加註其風味名稱,如:香草香料、草莓香料等。

一般香辛料(如:八角、花椒、月桂葉),並非屬食品添加物之香料,需展開標示,不得以「香料」或「香辛料」簡單標示之。

另外,若食品添加物是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至食品中,且該食品添加物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中所需量,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例如:油飯中使用醬油(含防腐劑),但該防腐劑對油飯並無功能,故防腐劑可以免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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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過敏原
如何標示?

應要有明確警語標示

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有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
蝦及其製品。
蟹及其製品。
芒果及其製品。
花生及其製品。
牛奶及其製品;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
蛋及其製品。

應標示「不適合食用者」

二、前項醒語資訊,應載明「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自109.07.01生效。
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
甲殼類及其製品
芒果及其製品。
花生及其製品。
牛奶、羊奶及其製品。

※ 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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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如何標示?

目前許可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目前經我國查驗登記,許可使用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有:黃豆、玉米、棉花及油菜及甜菜。

如何標示,才正確?

包裝食品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下列之一:

(一)「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〇〇」。
(二)「本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三)「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

如何判斷 基改 or 非基改食品原料 呢?

目前以百分比為主要判斷條件。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3以下者,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倘超過百分之3者,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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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食品命名與包裝食品標示規範
會有衝突嗎?

一個響噹噹的產品名稱可以加深消費者的印象,可以促進品牌記憶,更能帶來更多的消費能力。

但取一個好的產品名未必要找算命仙,只需掌握「名稱」與「食品本質」必須相符,名稱可被民眾接受,不致造成誤解的大方向。

一般食品的品名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的「一般食品之品名標示原則」就能創造出一個響噹噹的產品名。

 

一般食品之品名標示原則

類別 類別 類別
1.以所含原料作為食品品名者 以該食品所含原料成分命名。    「牛肉乾」食品原料含有牛肉,並以「牛肉乾」為品名。
2.以原料之品種作為食品品名者  以該食品原料之品種命名。 「和牛」由於其血統及飼養方式與其他國家品種的牛隻有別,形成和牛獨特的味道與質感
3.以可食部位通用名稱作為食品品名者 以該食品原料之可食部位的通用名稱命名。    「松阪豬」為豬頸肉之通稱,其油花分布與「松阪牛」相似而得名。
4.以產地名稱作為食品品名者   因該產地之原料或製程等獨特性,以產地來源命名。    「萬巒豬腳」為參考屏東縣萬巒鄉豬腳之特殊製程而命名為「萬巒豬腳」。
5.品名約定俗成或國際通用直譯名稱

1.品名為約定俗成,且民眾瞭解該食品不可能含有品名所提及之原料

2.國際間通用而直接翻譯成中文之品名。

(1)「太陽餅」不含有「太陽」,因外觀約定俗成命名為「太陽餅」。

(2)「牛舌餅」不含有「牛舌」,因外觀約定俗成命名為「牛舌餅」。

(3)「溫泉蛋」不含有「溫泉」,因形容蛋黃、蛋白凝固狀態,約定俗成命名為「溫泉蛋」。

(4) 「熱狗」為國際通用直接翻譯成中文「熱狗」。

 

然而,調合油、速食麵、減鈉鹽、含果蔬汁之飲料、鮮乳、乳製品、巧克力、奶精、醬油、食用醋..等產品之品名是有受到規範,均必須遵循中央主管機關、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的規定標示。

參考資料如下:

  1. 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部授食字第1021350359 號)
  2. 包裝速食麵標示相關規定(部授食字第1021350360 號)
  3. 市售包裝減鈉鹽應標示事項(部授食字第1021350352號)
  4.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部授食字第1031300643號)
  5.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部授食字第1031300193 號)
  6. 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 (衛授食字第1061300611號)
  7. 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 (衛授食字第1061303972號)
  8. 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衛授食字第1051303972號)
  9. 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部授食字第1051302989號)
  10.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部授食字第1051301673號)
  11. 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部授食字第1051301787號)
  12. 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部授食字第1051303180號)
  13. 真菌類食品標示管理原則 (FDA食字第1031304516號函附件)
  14. 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署授食字第10013038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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