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包裝食品標示規範,「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的部分要如何標示呢?透過這篇快速、輕鬆的瞭解吧!
製造廠商、國內負責廠商要標示什麼?
國內製造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應標示製造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或標示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或二者均標示。
製造廠商
「製造廠商」:是指製造、加工、調配製成最終食品之廠商,如食品是以委託方式製造、加工、調配時,則視受託製造廠商為該食品之製造廠商。
國內負責廠商
「國內負責廠商」:是指對該產品於國內直接負法律責任之食品業者,其得為該產品之製造者、包裝者、輸入者、輸出者或販賣者。
如產品如已完整標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即屬符合規定,不強制要求標明製造廠商資訊。
農產品生產驗證
此外,國內有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如:有機農產品、產銷履歷農產品及優良農產品,也需標示生產該農產品之農場、畜牧場、養殖場、生產合作社、產銷班或產製者等,應標示該來源之名稱、地址及其電話號碼。(國外進口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則未在本規範內。)
輸入之食品標示
輸入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並得另標示國外製造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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