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日期非常重要,一定要仔細看懂如何標示,才不會導致嚴重的後續問題發生唷!
有效日期的定義
過去食品標示多以製造日期配合保存期限或是保存日期呈現,各自的定義如下:
保存期限:
在特定儲存條件下,可保持產品價值的期間,其為時間範圍,例如「保存期限:二年」。
有效日期:
在特定儲存條件下,可保持產品價值的最終期限,應為時間點,例如「有效日期:Ο年Ο月Ο日」。
賞味日期:
此日期前可以保持最佳品質,但不代表過了此日期該產品就不安全或是變質,其為時間點,例如「賞味日期:Ο年Ο月Ο日」。
有效日期標示,要標哪呢?
有效日期之標示,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
例如:
2018/3/25、107.03.25、03/10/107、03/10/2018 (月/日/年)
保存期限在3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
乳製品標示條件
鮮乳、脫脂乳、淡煉乳、加糖全脂煉乳、加糖脫脂煉乳、乳油(Cream)、調味乳、發酵乳、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為避免竄改有效日期,而發生食品衛生安全疑慮之情形,「有效日期」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加附日期。
食藥署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
衛生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各類食品之衛生標準,故微生物分析為評估有效日期之首要評估指標;
成分或營養標示須符合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故為第二評估指標。